職業災害V.S職業傷害   差一字,差不多?

作者:勞資顧問 林璋生

隨著媒體多樣化、3C拍攝工具進步,每天新聞播放或YouTube、短影音常可看到車禍、工安或因工作造成自己或他人的傷害,其中因執行業務或上下班途中車禍之比例亦相當驚人,除了員工本身需留意行車、行人之安全,雇主何嘗不是也承擔了許多隱藏風險。

員工在上下班過程中,若不慎或不幸遇到車禍受傷、急診醫療後,如需後續治療,一般會向人事部門申請,改以勞保身份就醫,蓋章也是合情合理,因此後續即由健保身份轉為勞保身份治療,雇主就開始後續的責任負擔。目前受傷休養期間薪資補償雖有勞保局幫忙負擔,然而若屈滿二年或未能痊癒,則需給付之四十個月平均工資(終結工資)及遺存殘癈時之一次給付責任是由雇主負擔。因此若雇主競競業業維護工作職場上安全,也施以員工安全觀念之教育訓練,卻因外界三寶或酒駕等撞傷同仁,讓雇主開始後續未能預期的責任風險負擔,是否合乎道理呢?

因此釐清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定義,變得十分重要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5款、及第4條規定,職業災害需至少符合二點要素:(1)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從事勞動過程而造成。(2)所發生之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有相當因果關係

因此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交通事故而導致傷殘,稱之為職業傷害。而此類的職業傷害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而有職災補償規定之適用,應決定於該行為是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之狀態下,其次肇事原因是否因第三者不法侵害而造成,人事主管如遇同仁發生交通意外事故,應有適當的處理流程,讓員工得到最佳的保障,也讓肇事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,更避免雇主陷入無謂的責任風險中。您是企業主或是人事財務主管嗎?歡迎來電或E-MAIL預約,我們將有資深勞資顧問提供您最佳處理S.O.P,讓您成為公司讚許的人事財務主管或企業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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